世界遺產的評定標準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依據《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對申報遺產項目是否被列入《世界遺產名錄》,成為世界遺產進行考核的標準,該標準和考核審批過程非常嚴格。         每年一度的世界遺產委員會會議將對申請列入名單的遺產項目進行審批,其主要依據是該委員會此前委託有關專家對各國提名的遺產遺址進行實地考察而提出的評價報告。世界遺產可分為自然遺產、文化遺產和文化與自然雙重遺產。(文化景觀作為一個特殊的類別,有其相應的評定準則。按照列入名錄時所依據的標準,大部分文化景觀屬於文化遺產,也有一些是雙重遺產。)
自然遺產
    *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規定,屬於下列各類內容之一者,可列為自然遺產(Natural Heritage):
   1. 從美學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由地質和生物結構或這類結構群組成的自然面貌;
   2. 從科學或保護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地質和自然地理結構以及明確劃定的瀕危動植物物種生態區;
   3. 從科學、保護或自然美角度看,只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天然名勝或明確劃定的自然地帶。
    * 提名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自然遺產項目,必須符合下列4項中的1項或幾項標準:
   1. 構成代表地球演化史中重要階段的突出例證;
   2. 構成代表進行中的重要地質過程、生物演化過程以及人類與自然環境相互關係的突出例證;
   3. 獨特、稀有或絕妙的自然現象、地貌或具有罕見自然美的地帶;
   4. 尚存的珍稀或瀕危動植物種的棲息地。
文化遺產
    *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規定,屬於下列各類內容之一者,可列為文化遺產(Cultural Heritage):
   1. 文物: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建築物、雕刻和繪畫,具有考古意義的成分或結構,銘文、洞穴、住區及各類文物的綜合體;
   2. 建築群: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因其建築的形式、同一性及其在景觀中的地位,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單獨或相互聯繫的建築群;
   3. 遺址:從歷史、美學、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人造工程或人與自然的共同傑作以及考古遺址地帶。
    * 提名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文化遺產項目,必須符合下列6項中的1項或幾項標準:
   1. 代表一種獨特的藝術成就,一種創造性的天才傑作;
   2. 能在一定時期內或世界某一文化區域內,對建築藝術、紀念物藝術、城鎮規劃或景觀設計方面的發展產生極大影響;
   3. 能為一種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傳統提供一種獨特的至少是特殊的見證;
   4. 可作為一種建築或建築群或景觀的傑出範例,展示出人類歷史上一個或幾個重要階段;
   5. 可作為傳統的人類居住地或使用地的傑出範例,代表一種(或幾種)文化,尤其在不可逆轉之變化的影響下變得易於損壞,
   6. 與具特殊普遍意義的事件或現行傳統或思想或信仰或文學藝術作品有直接或實質的聯繫。只有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或該項標準與其它標準一起作用時,此款才能成為列人《世界遺產名錄》的理由。
文化與自然雙重遺產
    * 或譯為文化遺產與自然遺產混合體(Mixe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必須分別符合前文關於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的評定標準中的1項或幾項。
文化景觀及其它
文化景觀
    * 文化景觀(Cultural landscapes)這一概念是1992年12月在美國新墨西哥州聖菲召開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委員會第16屆會議時提出並納入《世界遺產名錄》中的。文化景觀代表《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第一條所表述的「自然與人類的共同作品」。文化景觀的選擇應基於它們自身的突出、普遍的價值,其明確劃定的地理——文化區域的代表性及其體現此類區域的基本而具有獨特文化因素的能力。它通常體現持久的土地使用的現代化技術及保持或提高景觀的自然價值,保護文化景現有助於保護生物多樣性。文化景觀可分為以下3個主要類型:
   1. 由人類有意設計和建築的景觀。包括出於美學原因建造的園林和公園景觀,它們經常(但並不總是)與宗教或其它紀念性建築物或建築群有聯繫。
   2. 有機進化的景觀。它產生於最初始的一種社會、經濟、行政以及宗教需要,並通過與周圍自然環境的相聯繫或相適應而發展到目前的形式。它又包括兩種次類別:一是殘遺物(或化石)景觀,代表一種過去某段時間已經完結的進化過程,不管是突發的或是漸進的。它們之所以具有突出、普遍價值,還在於顯著特點依然體現在實物上.二是持續性景觀,它在當今與傳統生活方式相聯繫的社會中,保持一種積極的社會作用,而且其自身演變過程仍在進行之中,同時又展示了歷史上其演變發展的物證。
   3. 關聯性文化景觀。這類景觀列入《世界遺產名錄》,以與自然因素、強烈的宗教、藝術或文化相聯繫為特徵,而不是以文化物證為特徵。
    * 另外,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文化古迹遺址、自然景觀一旦受到某種嚴重威脅,經過世界遺產委員會調查和審議,可列入《瀕危世界遺產名錄》(The List of World Heritage in Danger),以待採取緊急搶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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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物質文化遺產(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又譯為無形文化遺產),也可簡稱為非物質遺產(Intangible Heritage,又譯為無形遺產)。          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的定義,是指「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
         20世紀下半葉以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逐漸成為一個國際性問題。相關的國際組織,尤其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為此做了許多工作,開展了各項計劃,並通過了一些相關的文件。2003年9月29日至10月17日,教科文組織大會第32屆會議在巴黎舉行。10月17日會議通過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以下簡稱公約),這是一項關於非物質遺產保護的重要國際公約,也為各成員國制定相關國內法提供了國際法依據。
公約的宗旨如下: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
         尊重有關群體、團體和個人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在地方、國家和國際一級提高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相互鑒賞的重要性意識;
         開展國際合作及提供國際援助。
         公約規定,在滿30個國家申請加入公約後,公約才能生效。2006年1月20日,羅馬尼亞成為第30個締約國。根據公約34款,它於3個月後生效。6月29日,與會的45個締約國經投票選舉產生了由18個國家組成的首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政府間委員會。
非物質文化遺產包含內容
         根據公約,非物質文化遺產包括以下5個方面:
         口頭傳說和表述,包括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媒介的語言; 
         表演藝術; 
         社會風俗、禮儀、節慶; 
         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 
         傳統的手工藝技能。
UNESCO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計劃
         目前,UNESCO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方面共有以下4個主要計劃。
宣佈人類口述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
         1999年11月,UNESCO執行委員會決定設立「宣佈人類口述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計劃。代表作的評選從2001年開始,每兩年一次,每次一國只可申報一項,鼓勵多國聯合申報,不占名額。2001年宣佈了第一批19項代表作的名單,2003年宣佈了第二批28項,第三批的名單將於2005年宣佈。
「活著的人類財富」
         「活著的人類財富」是指那些在表現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某一方面有著極高造詣的人。UNESCO的這項計劃旨在鼓勵各成員國給予這些「活著的人類財富」官方承認,以鼓勵他們把自己掌握的知識和技巧傳授給年輕的一代。
瀕危語言
         語言不僅僅是交流的工具,也反映了人們對世界的看法,而且是區分種族和個人的重要因素。世界上6000餘種語言中的50%以上是瀕危語言;6000餘種語言中的96%只被世界人口的4%使用;90%的語言沒有出現在網際網路上;平均每兩周就有一種語言消失;非洲語言的80%沒有相應的文字體系。UNESCO瀕危語言計劃的使命就是弘揚和保護瀕危語言和語言多樣性。
世界傳統音樂
         音樂和樂器的作用不僅僅是產生聲響,傳統音樂和樂器體現了各個文明的文化、精神和美學價值,傳遞著各方面的訊息。UNESCO世界傳統音樂收藏是UNESCO保護和復興非物質文化遺產計劃中最傑出的項目之一。
與世界遺產的關係
         世界遺產(World Heritage)是指符合《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規定的世界遺產評定准則而被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各項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嚴格的說,世界遺產並不包括非物質遺產,它們是UNESCO的兩項不同的計劃。
外部連結
         UNESCO的非物質遺產主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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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遺產,根據《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世界遺產公約)包括以下內容構成這類結構群組成的自然面貌;
從科學或保護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地質和自然地理結構以及明確劃為受威脅的動物和植物生存區;
從科學、保護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天然名勝或明確劃分的自然區域。
範圍
         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自然遺產」必須符合下列情形一項或多項
代表地球演化歷史中重要階段的突出例證;
代表進行中的重要地質過程、生物演化過程以及人類與自然環境相互關係的突出例證;
獨特、稀有或絕妙的自然現象、地貌或具有罕見自然美地域;
尚存的珍稀或瀕危動植物棲息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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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遺產,中文在概念上分為「有形文化遺產」和「無形文化遺產」。 有形文化遺產
         「有形文化遺產」即傳統意義上的「文化遺產」,根據《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簡稱《世界遺產公約》),包括歷史文物、歷史建築、人類文化遺址。
         文物,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建築物、碑刻和雕塑、書籍、書法與繪畫、具有考古性質成份或結構、銘文、洞窟以及聯合體;
         建築群,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在建築式樣、分佈均勻或與環境景色結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單立或連接的建築群;
         文化遺址,從歷史、審美、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人類工程或自然與人聯合工程以及考古等區域。
無形文化遺產
         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的定義,是指「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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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遺產(World Heritage)是一項由聯合國所支持,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負責執行的計劃,以保存對全世界都有自然或文化價值的事物為目的。          世界遺產可分為自然遺產、文化遺產和文化與自然雙重遺產。國際古蹟遺產理事會等非政府組織作為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顧問,參與世界遺產的甄選和管理工作。
歷史
         1959年,埃及政府打算修建亞斯文大壩,可能會淹沒尼羅河谷的珍貴古蹟,比如阿布辛貝神殿。1960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發起了「努比亞行動計劃」,阿布辛貝神殿和菲萊神殿等古蹟被仔細地分解,然後運到高地,再一塊塊地重組裝起來。
         這個保護行動共耗資八千萬美元,其中有四千萬美元是由50多個國家集資的。這次行動被認為非常成功,並且促進其它類似的保護行動,比如挽救義大利的水城威尼斯、巴基斯坦的摩亨朱達羅城遺址、印度尼西亞的波羅浮屠寺等。之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會同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起草了保護人類文化遺產的協定。
         1965年美國倡議將文化和自然聯合起來進行保護。世界自然保護聯盟在1968年也提出了類似的建議,並於1972年在瑞典首都斯德哥爾摩提交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討論。1972年11月16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法國巴黎通過了《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
概述
         甄選世界遺產的標準,簡而言之,是真實性與完整性。近年來,世界遺產的概念與實踐不斷在發展。《奈良文件》確認了世界遺產對多元文化的尊重,2000年的《凱恩斯決議》提出新的提名政策,以期貫徹世界遺產戰略的代表性和平衡性。
         世界遺產的選出是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委員會來投票開會決定的,這個委員會於1976年成立。選出世界遺產的目的在於呼籲人類珍惜、保護、拯救和重視這些地球上獨特的景點。
         世界遺產不只是一種榮譽,或是旅遊金字招牌,更是對遺產保護的鄭重承諾。一項世界遺產在受到天災、人禍時,可以得到全人類的力量協助救災,保存原蹟。中國的麗江古城曾由此受益。
提名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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