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遺產,中文在概念上分為「有形文化遺產」和「無形文化遺產」。

有形文化遺產
         「有形文化遺產」即傳統意義上的「文化遺產」,根據《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簡稱《世界遺產公約》),包括歷史文物、歷史建築、人類文化遺址。
         文物,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建築物、碑刻和雕塑、書籍、書法與繪畫、具有考古性質成份或結構、銘文、洞窟以及聯合體;
         建築群,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在建築式樣、分佈均勻或與環境景色結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單立或連接的建築群;
         文化遺址,從歷史、審美、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人類工程或自然與人聯合工程以及考古等區域。

無形文化遺產
         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的定義,是指「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

~ data from Wiki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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