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遺產(World Heritage)是一項由聯合國所支持,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負責執行的計劃,以保存對全世界都有自然或文化價值的事物為目的。

         世界遺產可分為自然遺產、文化遺產和文化與自然雙重遺產。國際古蹟遺產理事會等非政府組織作為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顧問,參與世界遺產的甄選和管理工作。

歷史
         1959年,埃及政府打算修建亞斯文大壩,可能會淹沒尼羅河谷的珍貴古蹟,比如阿布辛貝神殿。1960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發起了「努比亞行動計劃」,阿布辛貝神殿和菲萊神殿等古蹟被仔細地分解,然後運到高地,再一塊塊地重組裝起來。
         這個保護行動共耗資八千萬美元,其中有四千萬美元是由50多個國家集資的。這次行動被認為非常成功,並且促進其它類似的保護行動,比如挽救義大利的水城威尼斯、巴基斯坦的摩亨朱達羅城遺址、印度尼西亞的波羅浮屠寺等。之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會同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起草了保護人類文化遺產的協定。
         1965年美國倡議將文化和自然聯合起來進行保護。世界自然保護聯盟在1968年也提出了類似的建議,並於1972年在瑞典首都斯德哥爾摩提交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討論。1972年11月16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法國巴黎通過了《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

概述
         甄選世界遺產的標準,簡而言之,是真實性與完整性。近年來,世界遺產的概念與實踐不斷在發展。《奈良文件》確認了世界遺產對多元文化的尊重,2000年的《凱恩斯決議》提出新的提名政策,以期貫徹世界遺產戰略的代表性和平衡性。
         世界遺產的選出是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委員會來投票開會決定的,這個委員會於1976年成立。選出世界遺產的目的在於呼籲人類珍惜、保護、拯救和重視這些地球上獨特的景點。
         世界遺產不只是一種榮譽,或是旅遊金字招牌,更是對遺產保護的鄭重承諾。一項世界遺產在受到天災、人禍時,可以得到全人類的力量協助救災,保存原蹟。中國的麗江古城曾由此受益。

提名過程

尋求登記的地域的擔當政府機關候選地推薦·暫定名單提出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委員會評價要求
文化遺產候選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ICOMOS)現場調查報告自然地遺產候選世界自然保護聯盟(IUCN)現場調查報告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委員會判斷登記推薦
在世界遺產委員會最後審議
正式登記

         一個國家需要首先對本國有價值的文化和自然遺產列出一份詳細的目錄。這被稱為預備名單,沒有列入預備名單的遺產不能進行申報。然後該國可以從預備名單中篩選出一處遺產,列入提名表中。世界遺產中心會對如何準備一份詳盡的提名表提供建議和幫助。
         提交給世界遺產中心的提名表會被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和國際自然與自然資源保護聯盟這兩個機構獨立地審核。之後評估報告被送到世界遺產委員會。委員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討論決定是否將被提名的遺產錄入世界遺產列表中。有時候,委員會會延期作出結論並要求會員國提供更多的信息。一處遺產需要滿足以下十個條件之一方可被錄入世界遺產。

入選標準
         截至2004年末,入選世界文化遺產需要滿足六個條件,入選世界自然遺產需要滿足四個條件。2005年,這些條件被調整為一組。被提名的遺產必須具有"突出的、普世的價值"並且滿足以下十個條件之一方可被收入。

文化標準:
         一、代表了人類創造精神的傑作;
         二、通過建築或技術、有紀念意義的藝術品、城市規劃或景觀設計,展現在一段時期內或在一個文化區域中進行有重要意義的人文價值交流;
         三、獨一無二或至少是非常特別地代表了一種文化傳統或是一種現存或已經滅絕的文明;
         四、突出地代表了某一類建築或技術,並且展示了人類歷史上的某一段或幾段非常重要的時期;
         五、突出地代表了一種或幾種文化中人類傳統的居住方式、利用土地或海洋的方式,或是代表了人類與環境的互動關係,尤其是當這種關係在不可逆的變化下顯得非常脆弱的時候;
         六、直接或明確地同某些具有突出的、普世的價值的事件、現實的傳統、思想、信仰、文化作品或文藝作品相聯繫(委員會認為這條標準需要和其它標準和好地結合起來判別);

自然標準:
         七、具有特殊的自然美或美學重要性的極致自然現象或地區;
         八、突出地代表了地球歷史上的主要階段,包括生物記錄、導致地形變化的正在進行的地質過程或是重要的地質或地形的特徵;
         九、突出地代表了在陸地、淡水、沿海和海洋生態系統和動植物群落的演化和發展中重要的、正在進行的生態和生物過程;
         十、包含對在原址上保護生物多樣性最重要的自然棲息地,包括那些從科學或保護的角度來看具有普世價值的受威脅物種。

統計
         目前世界上共有世界遺產830項,其中文化遺產644項,自然遺產162項,文化與自然雙重遺產24項。總共有138個成員國擁有世界遺產。(有2項世界遺產位於尚未加入世界遺產公約的蒙特內哥羅共和國,還有1項位於主權有爭議的耶路撒冷)

區域自然文化雙重總計
非洲35703108
亞洲和大洋洲4516011216
美洲52923147
歐洲313227360



         說明:1項蒙古和俄羅斯共有的自然遺產被分別計算到亞洲和歐洲的數量中。

關於世界遺產的爭議
         目前所知有相當多關於世界遺產的爭議,有許多景點年復一年的爭取排上世界遺產名單,也有許多自然景觀面臨列為世界遺產保存或是人為開發的緊要關頭,更有一些已列為世界遺產的景點遭受嚴重的破壞。雖然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委員會制定了世界遺產公約,但其監測與約束力都因所在國主權和該國應負起的國際義務等相衝突而備受爭議。

關於非物質遺產
         非物質遺產(Intangible Heritage,又譯為無形遺產),或稱非物質文化遺產(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又譯為無形文化遺產),嚴格的說並不包括在世界遺產(World Heritage)的範疇內,它們是UNESCO的兩項不同計劃。

外部連結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中心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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